01多辦幾張電話卡?不得超量!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條
辦理電話卡不得超出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數量。
對經識別存在異常辦卡情形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加強核查或者拒絕辦卡。具體識別辦法由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制定。
02制販貓池、GOIP?涉嫌違法!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03多辦幾張銀行卡?不得超量!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六條
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不得超出國家有關規定限制的數量。對經識別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有權加強核查或者拒絕開戶。
04賣個人信息?幫轉賬?涉嫌違法!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05買賣、出租、出借兩卡?納入信用記錄!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對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實施前款行為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以及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對上述認定和措施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申訴渠道、信用修復和救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06到境外參加涉詐活動?限制出境!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六條
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的人員,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嫌疑的,移民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不準其出境。
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來源:公安部刑偵局